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32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系爭支票之利息均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原聲請狀附表有6筆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有誤,請速具狀更正。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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