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37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98年度訴字第228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理由,惟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者,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者,應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應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反之,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均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貳、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民國98年8月24日刑事上訴狀理由略以:被告係因誤交損友而誤觸毒品,現深感懊悔,決心從此遠離毒品,並願前往災區協助此次水災之受災戶,為此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經查:
一、被告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前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業經原審判決有罪在案。本院審究原審所採本案之事實與理由,認原審參諸被告自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及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47公克)等證據,就被告有利與不利之處,均已論述綦詳,並於理由欄說明本案相關事證與依據,經審酌被告犯後態度、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對他人不生重大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施用第1級毒品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9月,就施用第2級毒品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暨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扣案第2級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沒收銷毀之。職是,原審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堪稱妥適。
二、本件被告上訴意旨,僅泛言原判決量刑失之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並未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實際存在,即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綜上所述,本院自形式上以觀,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被告上訴理由並未能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