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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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桃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益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係主張曾為被告代償債務而承受取得系爭標的之抵押權,請求為抵押權權利人移轉登記,核仍屬上開規定指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又依原告提出之協議書原告代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4萬1,000元,惟此代償債額尚包含系爭標的物抵押權人以外債權人之債權,而系爭標的抵押權擔保債權為本金最高限額1,200萬元,但系爭標的物依現行公告現值計算為328萬7,977元,原告訴訟利益至多為系爭標的物之價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8萬7,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