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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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依照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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