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林誌誠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