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臺中市○區○○街○○○號及三二三號之一、二樓「故鄉KTV」之負責人,明知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將公司)就原始著作人 張為杰 之思念、真情、情夢等二十三首音樂著作及原始著作人 劉明瑞 之看破、思念你、夢中情等十四首音樂著作享有專屬重製權,在未經金將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竟基於營利之意圖,擅自將前開音樂著作之詞、曲重製於其所經營「故鄉KTV」內之「隨選視訊系統」電腦硬碟內,供不特定人消費點播公開播放,藉以牟利,嚴重侵害金將公司之重製權。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十七時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隨選視訊系統」一台、點歌簿三本,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製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重製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金將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渙文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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