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戊○○被告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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