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王世華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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