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乙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泮
  訴訟代理人  巫素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玖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華僑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三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一百四十八萬四千九百元,及自附表所示各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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