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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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0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中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
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票號AT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十八萬
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十八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