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交簡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交簡字第一О七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
八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千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貳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葉正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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