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54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五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修正案發時點為「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四十
分許」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右揭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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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為警攔查後經酒精測試,其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四一毫克,此有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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