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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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三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六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雲林縣台西鄉溪頂村五鄰溪頂五二號)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一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