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另案共同被告乙○○所犯之殺人等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嗣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三七二號)判處被告乙○○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惟因檢察官與被告乙○○均上訴最高法院而未確定,有本院洽辦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稽,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於該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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