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青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