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祕密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法院名稱欄內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法院名稱欄內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顯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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