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97號抗告人 李永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祥坤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
6年度事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