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號
自訴人復興木業股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煌仁
張家麟 自訴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 章民強
馬鴻榮 胡劍芬 尤英夫 沈中鴻 王樹實 林鍵一 右一人 楊明廣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 律師
陳淑錦 右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實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
理由
一、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開始偵查在案。(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度偵字第二二四二八、二二四二九,八十八度偵字第四
七九、四八0號卷)。
三、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八十九年元月三日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