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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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3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偉盛
被告黃竣瑋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6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偉盛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竣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陳偉盛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黃竣瑋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陳偉盛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黃竣瑋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陳偉盛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黃竣瑋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2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欠缺彈匣
3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已洩氣瓶壹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