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雪貞 律師即 蕭慶仁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雪貞律師即蕭慶仁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9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楊雪貞律師即蕭慶仁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事務所地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