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177號聲請人 吳玉如 相對人 李福仁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1月23日│6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2│106年1月23日│6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3│106年1月23日│2,5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4│106年1月23日│6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5│106年1月23日│1,6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6│106年1月23日│6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7│106年1月23日│6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8│106年1月23日│60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9│106年11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8││├──┼───────────┼─────────┼───────────┼───────────┼────────┼──┤│010│106年1月23日│25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WG0000000││├──┼───────────┼─────────┼───────────┼───────────┼────────┼──┤│011│106年12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9││├──┼───────────┼─────────┼───────────┼───────────┼────────┼──┤│012│106年5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40││├──┼───────────┼─────────┼───────────┼───────────┼────────┼──┤│013│106年3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1││├──┼───────────┼─────────┼───────────┼───────────┼────────┼──┤│014│106年4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2││├──┼───────────┼─────────┼───────────┼───────────┼────────┼──┤│015│106年6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3││├──┼───────────┼─────────┼───────────┼───────────┼────────┼──┤│016│106年7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4││├──┼───────────┼─────────┼───────────┼───────────┼────────┼──┤│017│106年8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5││├──┼───────────┼─────────┼───────────┼───────────┼────────┼──┤│018│106年9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6││├──┼───────────┼─────────┼───────────┼───────────┼────────┼──┤│019│106年10月2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2月30日│CH468237││├──┼───────────┼─────────┼───────────┼───────────┼────────┼──┤│020│105年4月25日│40,000元│106年1月25日│106年12月30日│680684││├──┼───────────┼─────────┼───────────┼───────────┼────────┼──┤│021│105年4月25日│40,000元│106年2月25日│106年12月30日│680685││├──┼───────────┼─────────┼───────────┼───────────┼────────┼──┤│022│105年4月25日│40,000元│106年3月25日│106年12月30日│680686││├──┼───────────┼─────────┼───────────┼───────────┼────────┼──┤│023│105年4月25日│40,000元│106年4月25日│106年12月30日│680687││└──┴───────────┴─────────┴───────────┴───────────┴────────┴──┘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