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6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郎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金郎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李金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筆錄」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且有上揭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5606號被告李金郎男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郎與 李春林 為父子,於民國106年9月4日23時許,李春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與篤行交加岔路口時,因行車未開啟大燈,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騎乘警用機車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 沈延霖 、邱 智煒 攔查,詎李春林拒絕停車受檢逃逸,且於臺中市○區○○街○○號前,騎乘機車衝撞員警沈延霖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警用機車,致員警沈延霖受有右上臂挫傷、右肘及右膝擦挫傷等傷害(李春林涉嫌妨害公務部分,現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度偵字第24467號案件偵查中)。
經員警沈延霖、 邱智煒 在日盛街67號樓下攔停李春林後,李春林先撥打電話予母親 李楊勝 既,通知 李楊勝既 下樓提供飲用水供其飲用。待李楊勝既到場後,李春林旋乘機跑步往樓梯間逃逸。員警邱智煒見狀立即自後追趕李春林,待於同日23時33分許,追趕至日盛街67號2樓樓梯間時,員警邱智煒左手本已拉扯住李春林,惟聞訊而至之李金郎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出手阻擋員警邱智煒追捕李春林,並伸手拉扯員警邱智煒右手,致其失去平衡而左膝撞擊地面,因此受有右腕擦傷及左膝挫瘀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員警邱智煒為擺脫李金郎阻攔,僅得先甩開李金郎,再繼續上樓追捕已躲入住處之李春林。詎員警邱智煒追至日盛街67號5樓前時,李金郎因不滿遭員警邱智煒甩開時身體撞及樓梯間牆壁,竟承前妨害公務之犯意及另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先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歪」(臺語)等語辱罵員警邱智煒(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再揮拳攻擊員警邱智煒臉部,幸員警邱智煒及時閃避而未遭攻擊得逞。嗣經員警沈延霖自後追趕而至,與員警邱智煒合力將李金郎制伏在地,始阻止李金郎之攻擊。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李金郎於警詢及偵查│有與員警邱智煒發生拉扯之│││中之供述。│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伊是要問警察發生何││││事,但竟被警察推去撞牆,││││伊頭很昏,不記得是否有罵││││髒話,是伊被警察打,伊沒││││有打警察云云。│├──┼───────────┼────────────┤│二│證人邱智煒、沈延霖於偵│遭被告妨害公務之經過。│││查中之證述。││├──┼───────────┼────────────┤│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證人邱智煒受有前述之傷害│││字第495547號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四│員警職務報告1紙、員警│佐證被告攻擊並辱罵證人邱│││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3│智煒等事實。│││張、現場照片3張及員警││││密錄器影像檔案光碟2片││││。││└──┴───────────┴────────────┘
二、核被告李金郎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及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等罪嫌。被告上開犯行,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檢察官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元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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