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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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501號
原告 陳鍵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如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有以下事項請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前補正到院:
一、原告提起本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約3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而前開土地之公告面積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2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1,4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面積37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8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為確認本件被告之年籍資料,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屏東縣○○鄉○○巷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開房屋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前開事項到院。而如逾期未繳納前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