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家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5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8年3月3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某薑母鴨店食用摻有米酒之薑母鴨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本應注意不得駕駛車輛,竟仍於同日晚間7時20分許,駕駛搭載女友 黃妤涵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間7時4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依當時天候、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撞及路旁與胞兄 陳威成 (未受傷)偕行之行人丙○○,並致黃妤涵受有右側肺挫傷、腹部鈍傷併腸破裂出血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丙○○則受有顱內蜘蛛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上血腫、左側肺挫傷、脾臟撕裂傷、左側肩胛骨骨折與骨盆骨折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警方據報後到場處理,於翌(4)日凌晨0時39分許,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測得甲○○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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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黃妤涵、陳威成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108年3月14日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黃妤涵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3月13日診斷證明書、丙○○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中慈濟醫院108年3月3日診斷證明書、丙○○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8年3月13日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二)、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共21張、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6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見108年度偵字第13520號卷第13頁、第51頁、第57頁、第61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107頁、第121頁、第123頁)附卷可稽,且本案被告經警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65毫克,已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認,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紀錄,猶不知警惕,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本案再度於酒後體內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5毫克之情況下,仍駕駛汽車搭載黃妤涵行駛於道路上,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並因酒後精神狀態及操控力不佳,不慎撞擊路旁行人丙○○,致黃妤涵、丙○○受有上揭傷害,併參以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5毫克,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大理石工程承包、未婚、尚有父母及一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之經濟狀況等情,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