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佑琪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五六三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傅佑琪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現金籌碼新台幣柒仟肆佰元、佳佳代幣拾陸枚、賭具麻將牌壹付、帳單拾玖張、帳冊參張及抽頭金新台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扣案物品外)、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悉予引用(如附件),並補載:扣得現金籌碼新台幣(下同)七千四百元、佳佳代幣十六枚、賭具麻將牌一付、帳單十九張、帳冊三張及抽頭金二千二百元等物。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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