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源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源益因參加「雷震壇」進香團進香活動,於民國101年2月26日上午6時45分許,行經i訴人 吉時宇 (澳大利亞籍,原名PaulCalebJohn)位於臺東縣○○鄉○○村○○路○○號住處前,因該進香活動產生噪音,告訴人即出面制止,因而與被告發生口角,被告竟與4名該進香團成員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5人共同以徒手、腳踹等方式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後頸挫傷、左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吉時宇告訴被告王源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吉時宇於101年9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峻宇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