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31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文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變造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上「陳文昌」之照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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