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民國101年9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9,904元未給付,其中85,443元為消費款;3,088元為循環利息;1,373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1,088元│101年9月18日起至│百分之7.35│無│無││││清償日止││││├─┼─────────┼──────────┼──────┼──────────┼──────────────┤│2│35,441元│101年9月18日起至│百分之17.85│無│無││││清償日止││││├─┼─────────┼──────────┼──────┼──────────┼──────────────┤│3│8,914元│101年9月1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