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協盛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錦鳳 送達代收人 何榮茂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十四萬三千八百六十八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三百五十元,應予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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