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埔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戊○○○○○
辛○○○丁○○己○○庚○○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路○○○號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一│第一審裁判費│七千二百四十五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收據。│├──┼─────────┼─────────────┼─────────────┤│二│送達郵票費│五百七十八元│原繳納一千一百七十元。嗣後│││││退還五百九十二元。│├──┼─────────┼─────────────┼─────────────┤│三│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收據。│││││││││││├──┼─────────┼─────────────┼─────────────┤│四│公示送達廣告費│一千五百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收據五│││││百元、九十二年六月四日收據│││││五百元、九十二年八月二日收│││││據五百元。│├──┴─────────┴─────────────┴─────────────┤│合計為:新台幣九千三百六十八元(均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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