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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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11月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1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1年4月1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9月3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0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11號函檢送之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