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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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107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3,0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