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9號上訴人中和第一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崑山 被上訴人 王安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10
7年3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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