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 張伯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萬成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萬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市○區○○里○○鄰○○路○○○號)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萬成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叔叔即失蹤人張萬成自民國63年1月1日離家出走,迄今生死不明已逾43年,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第9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勞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均查無相關資料,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亦無失蹤人之行蹤,另有太平洋日報刊登法院公告證明單及新聞紙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於107年5月3日書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0頁)。
四、張萬成自63年1月1日失蹤(見本院卷第18頁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計至69年12月3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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