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032號債權人 許宸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正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正男發支付命令,惟未就其請求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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