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王麒斌
被 告 王一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6行關於「分別匯款2,650元」、第2頁
第21行關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
分別匯款2,650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