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3號
原   告 臺南市官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聰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賴建豪 (即 賴進財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3,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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