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5號
原   告  練呂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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