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5號
原 告 練呂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萬捌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