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參仟零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