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5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昌武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8,5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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