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宏明於民國104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2日止累計70,778元正未給付,其中69,161元為本金;1,11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宏明於民國104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4,844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2日止累計9,883元正未給付,其中9,605元為本金;2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宏明於民國104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2日止累計288,053元正未給付,其中278,166元為本金;8,679元為利息;1,2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784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宏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69161元││4月13日起││計算│├──┼────┼─────┼──────┼──────┼───────┤│002│新臺幣│張宏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9605元││4月13日起││計算│├──┼────┼─────┼──────┼──────┼───────┤│003│新臺幣│張宏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278166元││4月13日起││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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