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朝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朝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朝全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受刑人冒名「 鄭朝仁 」經本院發覺後,由本院裁定更正被告姓名,併將更正被告姓名後判決於106年12月5日送達受刑人之高雄住所,而附表編號1案件最後事實審之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判決,為被冒名者鄭朝仁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是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確定之日,應為以前開裁定及更正被告姓名後判決重新送達106年12月5日重行起算之106年12月21日(在途期間為5日),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此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並經本院調閱附表編號1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查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罪刑固已於107年2月8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因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罪刑迄今仍未執行,且本案確亦符合刑法第53條所定定執行刑之要件,依據前揭說明,當不因其中第一罪已執行完畢,致無法再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鄭朝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偽造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3日至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速偵字第2112│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115││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1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6日│108年2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交簡上字第117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25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21日│108年2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6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17號│││(易科罰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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