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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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家中有老母無人照顧,恐成獨居老人,造成社會問題,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查:被告甲○○因涉嫌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罪,該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罪嫌重大,今被告卻以其家庭因素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此與本院羈押之原因不符。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