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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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亭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鳳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108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0,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