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441號聲請人 曾楚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浩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曾楚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附表(本票上未載到期日,聲請人記載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有誤,請改以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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