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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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64號上訴人 張俊仁 被上訴人 蔡慷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8年度勞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萬8,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