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簡調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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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港簡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里○鄰○○○路
○○○巷○○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佩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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