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記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被告中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7,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有訴訟代理人陳傳中律師,惟未具提出委任狀,應於上開同一期間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