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31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96年4月13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二十三時二十六分許,在台南縣○○鎮○○路○○○巷○○○號前,因「酒後駕車,經告知全程錄影拒絕酒精濃度測試」,經員警當場開單舉發後,再由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以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原裁決書漏未記載)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駕車經警攔下後,即依警員要求交出證件,也喝了警員給的礦泉水,喝完水後,該舉發員警即已超過法定時間為由,在舉發通知單上填載異議人拒絕酒測,異議人據理力爭,惟員警仍開單舉發。異議人絕無拒絕酒測之用意,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二十三時二十六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南縣○○鎮○○路○○○巷○○○號前,經警攔查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有卷附台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證。
(二)台南縣警察局函覆本件查證結果略謂:本局員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執行二十時至二十四時取締酒駕勤務○○○鎮○○路段,發現由 洪民 駕駛TL-八七二0號車車身搖擺不定操控力欠佳情形,經員警嗚笛攔停檢查,該車未停車受檢往前加速逃逸,本局員警立即駕駛巡邏車,至寶發路二一0巷口始攔停,攔停發現駕駛人身上有酒味,顯有酒後駕車情事,經警詢問渠表示於駕車前有喝啤酒,本局員警亦提供礦泉水一瓶供其漱口飲用後,始對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期間口頭請其接受測試三次,實施過程達四十九分鐘(採證錄影)洪民均不配合,最後告知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舉發酒後駕車拒絕酒測,洪民仍不願配合,執勤員警告知到案日期、到案處所及車輛移置場所(新營拖吊場),違規通知單由洪君當場親收在案,並檢送採證光碟一份等情,有該局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南縣警交字第0九六00一八五二四號函在卷可參。嗣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勘驗本件員警取締之錄影光碟結果:一、錄影過程全程為四十九分十八秒。二、錄影光碟播放至四分零一秒時警員第一次請異議人甲○○先生配合施行酒測。三、錄影光碟播放至七分十七秒時警員第二次請異議人甲○○先生配合施行酒測。四、錄影光碟播放至十二分四十七秒時警員第三次請異議人甲○○先生配合施行酒測。五、採證光碟全程播放完畢異議人甲○○先生均未接受酒測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從而,異議人酒後駕車拒絕員警測試其酒精濃度之違規行為應足認定。
五、綜上,異議人前述違規事實,既可認定,則原處分機關據此引用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異議人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於法尚無違誤,本件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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