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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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繼正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煜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